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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告喜愛優樂的商家
经调查:有台湾为首的[某些人],利用优乐笔名义在中国大陆四处行骗,为阻止商家及敝公司继续遭受损失! 我们在此特别声明: 目前只有台北总公司:优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拥有优乐笔之:“专利、商标,和优乐笔相关之奖项、图像、影像、包装、文宣及各篇文章、产品说明文章和优乐笔系列之产品外观著作….等”的相关智慧财产权!
为避免混淆视听及尽速提供优乐的服务,我们先成立优乐笔中国专属网页,来为广大的中国民众服务,敬请期待! 此外我们竭诚欢迎喜爱[优乐笔]的各商家与我们合作,共同来服务广大的民众! 而针对于侵犯智慧财产权及利用优乐笔行骗的不良份子,我们会采取法律赋予的权力追究!决不宽待!
2010年又有一家!
未经同意而且喜爱销售优乐笔的公司
以发明人名称成立 (保伸优乐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这家公司也不是我们台北总公司授权的公司,
我们在此特别呼喻各界,并请善良的大众小心!并不要受骗上当!

引述附件

1) 优乐笔受侵害事件:
1-1)侵犯者:广东深圳/ 东莞市虎门"兆源塑胶五金厂"仿冒事件。
(已查获并查扣所有生产设备及成品及半成品) 注:台北总公司优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已委任“智慧财产权”专业律师[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法律程序处理中。

事由:
致: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虎门分局:
"优乐YORO"及"YOROPEN"商标是优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注册的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3438030号及第4410046号。 东莞市虎门兆源塑胶五金厂制造、使用的产品笔身及外包装上所使用的"YOROPEN"商标与台湾优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4410046号"YOROPEN"商标标识相同;外包装上使用的 "优乐笔"商标与优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3438030号"优乐YORO"商标标识近似。经查,我公司从未授权东莞市虎门兆源塑胶五金厂制造、使用上述注册商标的书写笔;也未授权或者委托任何个人、企业、组织制造、使用前述注册商标的书写笔产品。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虎门分局于2009年5月29日查处的位于东莞市虎门镇永安路东方国际金牛座12-G的场所内销售的"YOROPEN"笔3228支(裸装/无包装盒)、 "YOROPEN"笔1722支(盒装/带包装盒)、"YOROPEN" 笔盒14个,该批产品的笔身上使用"YOROPEN"商标,外包装上使用"优乐 笔" 和"YOROPEN"商标。 "优乐YORO"及"YOROPEN"商标是我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登记的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3438030号及第 4410046号。 经我公司鉴定,该批产品笔身及外包装上所使用的"YOROPEN"商标与台湾优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 4410046号"YOROPEN"商标标识相 同;外包装及包装盒上所使用的"优乐笔"商标与优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 3438030号"优乐YORO"商标标识近似。经查,我公司从未授权东莞市 虎门镇永安路东方国际金牛座12-G的档位使用上述注 册商标的书写笔;也未授权或者委托任何个人、企业、组织制造、使用前述注册商标的书写笔产品。 鉴定结论如下:贵局扣押的前述使用"优乐笔" 和"YOROPEN"商标的"YOROPEN"笔3228支(裸装/无包装盒)、"YOROPEN"笔1722支(盒装/带包装盒) 、"YOROPEN"笔盒14个,属于侵犯我公司"优乐笔"和"YOROPEN"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虎门分局:
于2009年5月29日查处的位于东莞市虎门镇永安路东方国际金牛座12-G的场所内销售的 "YOROPEN"笔3228支(裸装/无包装盒)、"YOROPEN"笔1722支(盒装/带包装盒)、"YOROPEN"笔盒14个,该批产品的笔身上使用"YOROPEN"商标,外包装上使用"优乐笔" 和"YOROPEN"商标。 "优乐 YORO"及"YOROPEN"商标是我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登记的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3438030号及第4410046号。 经我公司鉴定,该批产品笔身及外包装上所使用的"YOROPEN"商标与台湾优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4410046号"YOROPEN"商标标识相同;外包装及包装盒上所使用的"优乐笔"商标与优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3438030号"优乐 YORO"商标标识近似。经查,我公司从未授权东莞市虎门镇永安路东方国际金牛座12-G的档位使用上述注册商标的书写笔;也未授权或者委托任何个人、企业、组织制造、使用前述注册商标的书写笔产品。 鉴定结论如下:贵局扣押的前述使用"优乐笔" 和"YOROPEN"商标的"YOROPEN"笔3228支(裸装/无包装盒)、"YOROPEN"笔1722支(盒装/带包装盒)、"YOROPEN"笔盒14个,属于侵犯我公司 "优乐笔" 和"YOROPEN"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

2) 已经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部分違法販賣商家
1、两条鱼国际礼品(北京)有限公司
2、哈尔滨优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3、长春市三禾礼品有限公司
4、沈阳市中自汇河商贸有限公司
5、俏丽生活馆 (广州市越秀区妮丹百货经营部)
6、深圳市异之域商贸有限公司
7、东莞市兆丰隆实业有限公司

律 师 函
發律師函給
1、两条鱼国际礼品(北京)有限公司
2、哈尔滨优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3、长春市三禾礼品有限公司
4、沈阳市中自汇河商贸有限公司
5、俏丽生活馆(广州市越秀区妮丹百货经营部)
6、深圳市异之域商贸有限公司
7、东莞市兆丰隆实业有限公司

律师函的内容如下:

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优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乐公司")的委托,就贵司批发销售涉嫌侵权的"优乐笔"事宜致函如下:

据优乐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优乐公司拥有的"优乐YORO"、"YOROPEN"商标经我国 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438030号及第4410046号,注册商品类别为16类,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铅笔;铅笔 芯;圆珠笔;彩色笔(书写工具);制图用笔;标记用笔;免削铅笔;笔(书写工 具);自来水笔;白板用书写笔;画笔;中性笔(使用凝 胶水性油墨的书写用笔);异轴笔(书写端与握持笔杆不在同一轴线方向的书写用笔)等;笔盒(截止)。 其中,第 3438030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从2004年12月21日至2014年12月20日止,第4410046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从 2008年2 月14日至2018年2月13日止。优乐公司注册的"优乐YORO"、"YOROPEN"商标一直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 品上,且对商标投入了大量的宣传推广。同时,优乐公司已经取得了"异轴笔"发明专利(专利号为98101060.1)及"快 速组装的异轴笔"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 200520127562.9)的权利人刘保伸的许可,在世界范围内包括中国大陆地区独占实施上述两 个专利的权利。优乐公司一直将上述知识产权用于产品 “优乐笔”上。优乐笔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异轴笔的时代。

根据优乐公司作出的声明,优乐公司从未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台湾地区)任何个人、企业或组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中使用 上述商标,也从未再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台湾地区)任何个人、企业或组织实施上述专利。 近期优乐公司发现,贵司在互联网上传播优乐笔的销售信息,并批发销售假冒优乐笔产品。根据贵司在互联网上显示的优乐笔的文字及图片说 明,贵司销售的优乐笔涉嫌同时侵犯优乐公司的"优乐 YORO"、"YOROPEN"注册商标、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等权利,贵 司的行为已经足以使到消费者认为贵司批发销售的假冒优乐笔产品为优乐公司自己 生产的产品。 对于优乐公司的上述陈述,优乐公司提供了"优乐YORO"、"YOROPEN"商标证书、"异轴笔"发明专利(专利号为 98101060.1)及"快速组装的异轴笔"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权人刘保伸的说明及贵公司的网页资料予以证明。 在听取了优乐公司的介绍并审阅了相关的资料文件后,本律师认为,优乐公司为"优乐YORO"、"YOROPEN"商标的合法权利人, 其将"优乐 YORO"、"YOROPEN"注册商标在商业上使用的行为依法应该受到我国《商标法》的保护。贵司未经许可,在批发销售的假冒 优乐笔产品上使用"优乐YORO"、"YOROPEN"商标,贵司的行为构成侵犯优乐公司的"优乐YORO"、"YOROPEN"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优乐公司可以依据《商标法》 的相关规定,有权要求相关部门追究贵司的商标侵权责任。

同时,优乐公司作为"异轴笔"发明专利及"快速组装的异轴笔"实用新型专利专利的独占使用权人,其将上述专利运用于商业上使 用的行为依法应该受到 我国《专利法》的保护。贵司未经许可,在批发、销售的假冒优乐笔产品上实施"异轴笔"发明专利及快速组装的异轴笔"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构成了侵犯优乐公 司上述专利的独占使用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优乐公司可以依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有 权要求相关部门追究贵司的专利侵权责任。

鉴此,本律师事务所根据优乐公司的授权向贵司发出本律师函,请贵司在收到本律师函后,立即停止涉嫌侵犯优乐公司商标专用权和 专利独占许可权的的侵权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在互联网上发布涉嫌侵权产品的销售信息。否则,我所将根据优乐公司的授权采取法 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由此而引起的不利后果,将由贵 司承担。

此致
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
3) 已经委托律师向各大知名网域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将在未经过"合法拥有优乐笔相关智慧财产权"的(台北总公司:优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同意前,将未经授权贩售优乐笔的商家所陈列的优乐笔下架!
3-1)、淘宝网
3-2)、阿里巴巴网
3-3)、生意宝网站
3-4)、腾讯网
3-5)、中国残疾人用品用具网

优乐笔是为了造福孩子而精心设计!并为了服务广大书写大众成立企业!请大家尊重智慧财产权,让发明人:刘保伸[刘爸爸]能将"天使之笔→优乐笔"的心愿造福广大的孩子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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